摘要:“法官,我只是用我的‘身份’帮别人办的贷款,不关我的事啊……”“那也没办法,你得为自己的这一行为买单”。基本案情杨某某以购买车辆为由向某汽车公司申请贷款,用所购买
“法官,我只是用我的‘身份’帮别人办的贷款,不关我的事啊……”
“那也没办法,你得为自己的这一行为买单”。
基本案情
杨某某以购买车辆为由向某汽车公司申请贷款,用所购买车辆提供担保,双方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对权利义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违约责任等均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该汽车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杨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无奈,该汽车公司遂向桐梓县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某。
在送达该案件过程中,杨某某表示,其购买案涉车辆和办理案涉贷款都只是用自己的“身份”代其堂哥办理,这一切责任都应由其堂哥承担。而当承办法官和杨某联系其堂哥时得知,虽然事实确实如此,但其堂哥称“我没钱……”
审理结果
本案原告系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按银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的消费信贷业务,本案合同项下交易车辆在前述消费信贷范围内,双方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一次性提前还清未结款项条件成就,被告应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罚息、违约金因约定过高,桐梓法院调减为按年利率15.4%计算。原告主张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虽同意以贷款所购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但车辆抵押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最终桐梓法院判决由杨某某偿还原告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法官寄语
个人身份及相关证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借给他人办理贷款。此外,如面对“好处费”等诱惑,一定要理性拒绝,因为一旦用你的名义贷款,你就负有还款责任。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办理贷款,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权。